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塑钢门窗钢衬施工标准和规范
作者:管理员    发布于:2016-11-03 16:50:49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摘要: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(PVC)门窗增强型钢(以下简称增强型钢)的要求、实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。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聚氯乙烯(PVC)门窗增强型钢(以下简称增强型钢)的要求、实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。

本标准适用于一冷却加工成形的方式,用冷轧钢带在连续辊式冷弯剧组上加工生产的增强型钢;也适用于在此种工过程中增加有高频焊接工序的增强型钢。不适用于以拉拔、冲压、弯折方式生产的增强型钢。

2 引用标准
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塑钢钢衬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。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适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
GB/T716—1991 碳素结构钢冷轧钢带

GB/T2518—1988 连续热镀锌薄钢板和钢带

GB/T11253—1989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冷轧薄钢板及钢带

QB/T 3826—1999 轻工业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 中性盐雾实验(NSS)法

QB/T 3832—1999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腐蚀试验结果的评价

3 要求

3. 1 材料与表面处理

3. 1. 1 增强型钢为开口型式时,应采用不低于GB/T 11253规定中Q235钢带力学性能的材料轧制,内外表面进行冷镀锌处理或直接使用GB/T 2518—1988中(100—PT—Z—L—B—厚度×宽度)的热镀锌钢带轧制。

3. 1. 2 增强型钢为闭口型式时,应使用不低于GB/T 11253规定中Q235钢带材料轧制,内外表面应进行热镀锌处理。

3. 2 外观

3. 2. 1 增强型钢要求内外表面平整,不允许裂缝、分层、搭焊缺陷存在,许可有深度不超过壁厚所允许负偏差范围的压痕、划痕以及辊印线、烧伤、打磨与清除毛刺的痕迹存在。

3. 2. 2 经高频焊接方法制造的闭口增强型钢,允许焊缝处壁厚增厚和内缝焊筋存在。

3. 2. 3 增强型钢两端其切口斜度应小于7°,外型平整、棱角清晰,不应有毛刺。

3. 3 尺寸偏差

3. 3. 1 增强型钢材料厚度不应小于1.2mm,材料厚度公差应符合GB/T 716中的规定。

3. 3. 2 增强型钢截面尺寸公差

3. 3. 3 增强型钢弯曲内角半径R≤1.4t(t表示壁厚),如图1所示。

3. 3. 4 增强型钢直线度为1.5mm/m,扭拧度不大于l°,角度偏差不应大于±1.5°。

3. 4 耐蚀性

耐蚀性应达到48 h 8级。

4 试验方法

4. 1 外观

在自然光线下,距试件400~500mm处,进行目测检查。

4. 2 截面尺寸

用精度0.02mm的卡尺在距离增强型钢两端面不应小于200mm处测量。

4. 3 材料厚度

用精度0.02mm的卡尺在距增强型钢端面不应小于10mm处测量。

4. 4 直线度

将增强型钢截取1m放在Ⅲ级平台上用塞尺进行测量,或用1m直尺靠在增强型钢上用塞尺测量间隙。

4. 5 内角半径

在距增强型钢端面处,用半径规分别测定其内角半径R。

4. 6 角度偏差

在距增强型钢端面200mm处,用万能角度尺测定增强型钢角度偏差。

4. 7 扭拧度

将增强型钢放在平台上,借自重使之达到稳定时,沿增强型钢的长度方向测量增强型钢底面与平台之间的最大距离N(如图2所示),从N值中扣除该处弯曲度后的数值即为扭拧度。

图2 扭拧度测试示意图

扭拧度按型材外接圆直径分档,以型材每毫米宽度上允许扭拧的毫米数表示。

公称长度小于等于6m的型材,其扭拧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长度大于6m的型材,其扭拧度由供需双方商定。
表1

外接圆直径

mm 扭拧度(mm/mm宽)

每米长度上 总长度上

不大于

>12.5~40 0.087 0.176

>40~80 0.052 0.123

>80~250 0.026 0.079

例:增强型钢外接圆直径为68mm,宽度为46mm,在1m长上测得该型钢N值为3mm。弯曲值为1mm,则扭拧值为1mm,型钢每毫米宽扭拧值为:2/46=0.043mm。查表1,型钢的允许扭拧值为0.052mm,即实际扭拧值小于允许最大扭拧值,为合格。同理,全长上扭拧度一样判定。

4. 8 耐蚀性

耐蚀性检验按QB/T 3826中规定,评定按QB/T 3832进行。

5 检验规则

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。

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后方能出厂。

5. 1 出厂检验

5. 1. 1 出厂检验应在型式检验合格有效期内进行。

5. 1. 2 出厂检验按GB/T 2828规定,抽样采用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检查水平为Ⅱ,合格质量水平AQL值按表2规定。

表2 出厂检验抽样表

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AQL

1 外观 3.2 C 10

2 尺寸偏差 3.3 B 6.5

5. 2 型式检验

5. 2. 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
a)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验定型鉴定;

b)正式生产后,当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
c)正常生产时,每年检测一次;

d)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;

e)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
f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合同规定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时。

5. 2. 2 型式检验按GB/T 2829规定,抽样采用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,判别水平为Ⅱ级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值及检验项目按表3规定。

表3 型式检验抽样表

检验项目 检验条款 不合格类别 RQL Ae

耐蚀性 3.4 B 65 1

6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及贮存

6. 1 标志

6. 1. 1 产品应有商标或厂名标志。

6. 1. 2 产品包装应标有产品名称,型号或标记,商标,等级,数量,质量,体积,出厂日期,厂名。

6. 2 包装

6. 2. 1 增强型钢一般采用捆扎包装交货,每捆应由同一型号,规格的增强型钢组成。

6. 2. 2 增强型钢一端需放置整齐,用钢带,低碳钢丝或轧箍捆轧扎牢固,长度不大于7m扎3处。第一处距离齐端不大于lm。

6. 3 运输

产品在运输中避免冲击、挤压、雨淋、受潮。

6. 4 贮存

6. 4. 1 产品应贮存在无腐蚀性介质。空气流通,相对湿度小于85%的仓库中。

6. 4. 2 产品堆放时,堆码下面应有厚度不小于100mm的软木,间距不大于500mm,堆放高不得超过0.5m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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脚注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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